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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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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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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通告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常州市武进新华钢铁有限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该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常州市武进新华钢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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