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
2011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规定,现将全市国税机关确认的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的欠税情况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被公告的纳税人必须依法缴清所欠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国税机关追缴欠税的,国税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7月1日
名单见附件:
201106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企业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