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贯彻市政府开展以“创优环境兴常州、改进服务促发展”为主题的机关作风建设专项行动及市委市政府[2005]61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全面实施了以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开稽查业务、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和实施查前告知为主要内容的“阳光稽查”工程。为促进“阳光稽查”工程的有效实施,特向你们告知如下内容:
一、查前告知的范围
对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及本地区重点税源户实施稽查(举报、上级交办等检查除外),税务稽查部门将实施查前告知。
二、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
(二)有权依法对税务机关派出的稽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三)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四)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批准可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和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七)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检查的其它事项。
四、税务人员“六条禁令”
(一)严禁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纳税人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消费活动。
(二)严禁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或到纳税人单位借钱和报销各种费用。
(三)严禁向纳税人借占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四)严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招揽业务、推销产品,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和参与税务代理活动谋取私利。
(五)严禁经商办企业、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或兼职取酬。
(六)严禁参与赌博、工作日中午饮酒。
五、其它事项
纳税人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开展自查自纠,自查情况可以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我们真诚欢迎你对我局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遵守廉政规定等方面进行监督。如果你有情况需要反映,可以来人、来信、来电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