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它管理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现行外贸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的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折算人民币入帐。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二)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1、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2、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3、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4、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5、国家政策规定的其它货物(劳务)。
(三)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
(四)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1、原油(指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
2、柴油;(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退税)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4、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5、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
6、出口商品代码3102100010、3102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磷酸氢一铵化肥产品;
7、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
8、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
9、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
10、国家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