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认定
(一)认定时限及地点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认定手续后的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未办理认定手续的出口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二)其它规定
1、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备案登记的身份名称开展出口业务和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个人(包括外国个人)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2、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3、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4、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退(免)税认定的程序
1、开业认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从www.czgs.net中下载)
①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③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⑤出口企业银行基本账号和退税账户的开户证明;
⑥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
⑦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⑧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退税机关受理认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要求填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加盖法人印章和企业公章后,连同附送资料经主管征税机关审核后报退税机关。经退税机关审核,认定表内容填写准确、报送资料齐全,即受理认定。
3、核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退税机关受理认定后,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公章后,交对外贸易经营者。
4、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后,应及时取得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软件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业务。当前使用的是南京擎天公司开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软件和三晶同和公司开发的“网上申报”软件。
5、相关软件的取得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软件”
地址:常州兰陵路天安河滨花园6幢丁单元501室
电话:0519-85897352
“网上申报软件”
地址:关河西路33号中南大厦11楼A座
电话:0519-6605281
(四)、退(免)税认定的日常管理
1、变更认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认定事项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和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网上下载的《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变更认定手续。
退税机关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在原《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上签署“变更”字样,核发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变更海关代码后应办理事项:
(1)、到擎天公司网站下载“海关代码变更申请表”(网址:HTTP://WWW.SKYNJ.COM,填写后到退税机关盖章确认,传真到擎天科技公司(传真:025-84821727),根据新的注册码对申报软件重新注册。
(2)、与三晶同和公司联系,重新取得网上申报软件注册码,对网上申报软件重新注册。
(3)、在退税申报软件和网上申报软件中重新进行系统配置。
2、注销认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退(免)税注销认定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申报办理注销退(免)税认定手续。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缴销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交回原签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按规定先结清其出口退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