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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需暂定营业的,应在停业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实行委托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到所在地委托代征办公室)领取和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并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1)上缴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上缴发票购买簿、购票IC卡及空白发票。
    (3)清缴税款。
    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返回给纳税人。纳税人方可停业。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依法申报补缴应纳税款,否则以偷税论处。
    4、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纳税人,应在停业期满前7日内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停业手续,核准后方可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