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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缴销
    ⑴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①专用发票启用后,超期未使用完的发票;
    ②纳税人申请办理停业时尚未使用完的发票;
    ③其他税务机关规定应办理发票核销的。
    办理发票缴销时,纳税人应持《发票核销及领购申请书》、发票购买卡、《办税员证》及需核销的纸质发票,到主管税务分局发票审批窗口办理缴销发票手续。
    ⑵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发生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歇业等事项时应当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原来购买的发票填写《发票核销及领购申请书》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缴销。
    ⑶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限未使用时,应填写《发票核销及领购申请书》,连同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缴销。
    ⑷残损、次版发票和改(换)版发票的缴销:
    ①纳税人,在发票使用过程中,发现所购发票号码顺序颠倒、重号、夹页、漏页、白页、破页、错页等现象,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填写《发票核销及领购申请书》连同应缴销的残损发票交主管税务分局申请缴销;
    ②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改版、换版、发票的有关通知,填写《发票核销及领购申请书》连同应缴销的改版、换版、发票,交主管税务分局申请缴销。
    ⑸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填写《发票核销及领购申请书》,连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及应缴销的发票,交主管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