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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使用
    ⑴发票开具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发票的填写作了严格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①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②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③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超过180天未收到代销清单的,为发出代销售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⑤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⑥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⑦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①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②销售免税项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外);
    ③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④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⑦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⑷发票保管的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