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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1、法律依据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实施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指省市县国税局所属主管税务分局)。
3、办理程序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
    (2)、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
    (3)、主管国税机关发放发票领购簿。
4、有无数量限制对被许可人数量无限制;被许可人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种类、数量、购票方式领购发票,其中,“数量”确定为纳税人一个月的合理使用量。
5、提供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情况说明;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身份证明;
    (5)、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还应提供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6、批准条件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符合专用发票保管规定;
    (3)、销售货物不是全部为免税货物(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4)、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第二条列举的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八种情形。
    领购收购发票条件: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领购其他普通发票条件
        (1)、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为增值税纳税人;
        (3)、领购票种和经营业务范围相符。
7、有效期限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