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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1、法律依据部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2、实施机关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由省国税局批准;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由各省辖市国税局批准;其他由区县国税局批准。
3、办理程序
    (1)、一般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提出申请,报许可实施机关,对需要开具万元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发票的由县级国税局审批;对需要开具十万元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发票的由各省辖市国税局派人核查后审批;对需要开具百万元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一亿元)发票的企业,由省国税局根据核查结果审批;
    (2)、税务机关受理、核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4、有无数量限制对被许可人数量无限制。
5、提供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审批表》;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财务会计报表;
    (5)、发票领用情况表;
    (6)、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6、批准条件
    (1)、企业年度销售总额较大,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的;
    (2)、企业单台(件)设备销售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且不可拆分开票;
    (3)、没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
7、有效期限使用十万元版以上(含)专用发票的两年;其他长期有效。